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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2 年司執字第 60985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執字第60985號債 權 人 日盛台駿國際租賃股份有限公司(即日盛國際租賃

股份有限公司)0000000000000000法定代理人 簡志明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債 務 人 日欣通運股份有限公司0000000000000000法定代理人 林柏貴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日欣通運股份有限公司等間清償票款(債)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就債務人顏文榮部分之強制執行之聲請駁回。

本件移送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

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另按人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有權利能力者,有當事人能力。民法第6 條及民事訴訟法第40條分別定有明文。又原告之訴有原告或被告無當事人能力之情形者,其欠缺既無從補正,法院自應裁定駁回,此觀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3款之規定自明。上開民事訴訟法之規定,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規定,並於強制執行程序準用之。故聲請強制執行,債權人及債務人均需有當事人能力,否則即非合法,執行法院應以裁定駁回該強制執行之聲請。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換發債權憑證,經查其中債務人顏文榮已於民國111年7月30日死亡,另債務人日欣通運股份有限公司設籍地址位於苗栗縣頭份市,非在本院轄區,依強制執行法第

7 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苗栗地方法院管轄。茲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前開法院。

三、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民事訴訟法第95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0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張倩影

裁判案由:清償票款(債)
裁判日期:2023-12-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