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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2 年司消債聲字第 1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消債聲字第1號聲 請 人即債務人 許雅婷相 對 人即債權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相 對 人即債權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相 對 人即債權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范志強相 對 人即債權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相 對 人即債權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相 對 人即債權人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相 對 人即債權人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丁予康相 對 人即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相 對 人即債權人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宋耀明代 理 人 侯名行上列當事人因更生事件聲請延長更生方案履行期限,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院於中華民國111年4月10日以109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77號裁定認可之更生方案履行期限,應予延長二年(即自民國112年2月1日起至民國114年1月31日止,共二十四個月停止履行),自民國114年2月1日起之其次各期之履行期限按此遞延,依更生方案繼續履行。

理 由

一、按更生方案經法院裁定認可確定後,債務人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有困難者,得聲請法院裁定延長其履行期限,但延長之期限不得逾2年,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75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因聲請人即債務人在於民國(下同)112年1月31日遭原任職公司資遣,自112年2月起暫無工作,故實無法依更生方案繼續履行,為此聲請延長履行期限2年等語。

三、查本件債務人聲請更生,前經本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且債務人所提更生方案,經本院於111年4月10日以109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77號裁定認可確定,經本院依職權核閱相關卷宗無訛。次查,債務人上開主張,業據提出立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非自願離職證明書正本,及本院職權調取債務人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為憑,堪認債務人確有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更生方案有困難,其聲請本院裁定延長本件更生方案中之履行期限12個月,揆諸首揭規定,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固愷

裁判日期:2023-02-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