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聲字第161號聲 請 人 鍾潔怡即張俊文之繼承人代 理 人 范綱祥律師
劉宗源律師相 對 人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謝娟娟上列當事人間九十一年度裁全字第一四五○號聲請假扣押事件,債務人聲請命令債權人限期起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相對人即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就其欲保全執行之請求,向管轄法院起訴。
理 由
一、按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之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52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相對人即債權人為保全對於被繼承人張俊文請求權之強制執行,聲請本院准予供擔保假扣押,業經本院91年度裁全字第1450號民事裁定准許相對人供擔保後,得對聲請人之財產為假扣押,嗣後並依相對人之聲請對被繼承人張俊文之財產為假扣押之執行在案,惟相對人迄今仍未起訴,聲請人為被繼承人張俊文之繼承人等情,已據聲請人提出死亡證明書、除戶謄本、聲請人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為證,並經本院調取本院91年度裁全字第1450號假扣押事件(含91年度執全字第740號假扣押事件)、本院112年度司繼字第411號卷宗核閱無訛,經本院依職權向本院分案室查詢即向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函詢,目前均無受理兩造間之訴訟案件(含民事簡易案件)、支付命令及聲請調解事件無訛,此有本院民事紀錄科查詢表一份及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回函附卷可稽,是聲請人聲請命相對人限期起訴,核無不合,自應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恩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