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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2 年司聲字第 183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聲字第183號聲 請 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代 理 人 林雅婷相 對 人 楊依綝即珍香港式飲食

張駿華

歐黃文生上列當事人間107年度存字第473號擔保提存事件,聲請人聲請變換提存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院一0七年度存字第四七三號擔保提存事件,聲請人所提存之擔保金即中央政府建設公債一0三年度甲類第十三期登錄債券新臺幣壹佰貳拾萬元(債券代號:A03113),准以變換提存同額之中央政府建設公債一0一年度乙類第一期登錄債券代之。

理 由

一、按供擔保之提存物,除得由當事人約定變換外,法院得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許其變換,民事訴訟法第105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於其他依法令供訴訟上之擔保者準用之,同法第106條亦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遵本院107年度司裁全字第240號民事假扣押裁定,提供中央政府建設公債103年度甲類第13期中央政府建設公債券面額新臺幣1,200,000元供擔保後,對相對人之財產實施假扣押,並經本院107年度存字第473號提存事件提存在案。茲因上開登錄債券將於民國113年9月26日屆期,聲請人擬改以同額之中央政府建設公債101年度乙類第1期登錄債券為擔保,爰聲請裁定准予變換提存物為同額之中央政府建設公債101年度乙類第1期登錄債券等語,並提出本院107年度司裁全字第240號民事假扣押裁定影本一件、107年度存字第473號提存書影本一件為證。

三、聲請人主張之前開事實,經本院審閱聲請人所提之前開證物,且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107年度存字第473號擔保提存事件及107年度司裁全字第240號假扣押事件卷宗核閱無訛。從而,聲請人聲請變換提存物,核與前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105條第1項、第106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固愷

裁判案由:變換提存物
裁判日期:2023-05-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