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聲字第101號聲 請 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慶年相 對 人 宇帷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崑源兼法定代理人 鄭翰鴻
郭繼汾上列當事人間106年度存字第219號擔保提存事件,聲請人聲請變換提存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院一○六年度存字第二一九號擔保提存事件,聲請人所提存之擔保金即中央政府建設公債一○三年度甲類第十三期登錄債券新臺幣伍佰萬元(債券別:A03113),准以變換提存同額之中央政府建設公債一○一年度乙類第一期債票(債卷別:A01201)代之。
理 由
一、按供擔保之提存物,除得由當事人約定變換外,法院得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許其變換,民事訴訟法第105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於其他依法令供訴訟上之擔保者準用之,同法第106條亦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遵本院106年度司裁全字第59號民事假扣押裁定,提供中央政府建設公債103年度甲類第13期登錄債券新臺幣(下同)500萬元供擔保後,對相對人之財產實施假扣押,經本院106年度存字第219號提存事件提存。
茲因上開提存之債券即將屆期,聲請人擬改以同額(即500萬元)之中央政府建設公債01年度乙類第1期登錄債票為擔保,爰聲請裁定准予變換提存物等語,並提出上開民事裁定、提存書等件影本為證。
三、聲請人主張之前開事實,經本院審閱聲請人所提之前開證物,且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106年度存字第219號提存事件卷、106年度司裁全字第59號假扣押裁定事件卷宗等核閱無訛。從而,聲請人聲請變換提存物,核與前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105條第1項、第106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