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聲字第380號聲 請 人 郭紹祖 住○○市○○區○○路○段000巷00弄0代 理 人 田杰弘律師
張桐嘉律師相 對 人 兆豐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永堅上列當事人間80年度全字第332號假扣押裁定事件,債務人聲請命令債權人限期起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相對人即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就其欲保全執行之請求,向管轄法院起訴。
理 由
一、按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之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52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債權人為國泰信託股份有限公司台南分公司,為保全對於聲請人即債務人關於清償借款之強制執行,聲請本院准予供擔保假扣押,業經本院80年度全字第332號民事裁定准許相對人供擔保後,得對聲請人之財產為假扣押,嗣後並依相對人之聲請,以本院80年度執全字第261號事件對聲請人之財產為假扣押之執行在案,惟相對人迄今仍未起訴等情,已據聲請人提出本院110年度司執聲字第358號函影本、本院80年度全字第332號民事裁定影本、本院111年度執聲字第15號回函影本,並經本院職權調閱卷宗核閱無訛。另經本院依職權向中央存款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函查結果,原債權人於民國81年改制為慶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並於00年0月間將其對聲請人之債權讓與兆豐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有中央存款保險股份有限公司113年1月4日回函在卷可查,是聲請人於113年1月24日具狀更正本件相對人為兆豐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又經本院向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灣台北地方法院及本院分案室查詢結果,目前均無受理聲請人與相對人間之訴訟案件(含民事簡易案件)、支付命令及聲請調解事件無訛,此有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2月2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1月22日回函及本院民事紀錄科查詢表一份附卷可稽,是聲請人聲請命相對人限期起訴,核無不合,自應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異議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恩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