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2 年司字第 16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字第16號聲 請 人 陳宥溱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全民房屋仲介有限公司間聲請選派檢查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具狀補正請求檢查相對人全民房屋仲介有限公司業務帳目、財產情形之期間、具體項目及範圍,並提出112年12月14日及113年3月8日聲請狀(含附件)之繕本各一份。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按非訟事件之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定有明文。次按繼續6個月以上,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1以上之股東,得檢附理由、事證及說明其必要性,聲請法院選派檢查人,於必要範圍內,檢查公司業務帳目、財產情形、特定事項、特定交易文件及紀錄,公司法第245條第1項亦有明定。

二、經查,聲請人聲請選派相對人全民房屋仲介有限公司之檢查人,雖已釋明聲請人有繼續6個月以上及現持有相對人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1等事實,並陳述聲請之理由,惟未於聲請意旨詳載欲檢查相對人業務帳目、財產情形之「期間」、「具體項目」及「範圍」,致本院無從特定聲請人聲請檢查相對人之標的及是否為必要範圍,爰定相當期間命聲請人以書狀補正,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三、聲請人應另提出112年12月14日及113年3月8日聲請狀(含附件)之繕本各一份,以利本院送達相對人表示意見。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3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楊明箴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3 日

書記官 郭家慧

裁判案由:選派檢查人
裁判日期:2024-05-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