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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2 年司字第 1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字第1號聲 請 人 李旻黛即台灣耶馬都惠須龍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相 對 人 台灣耶馬都惠須龍股份有限公司上列聲請人因相對人清算完結,聲請指定簿冊管理人,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指定李旻黛(女,民國00年0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住新竹縣○○鎮○○○00號之15)為台灣耶馬都惠須龍股份有限公司之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台灣耶馬都惠須龍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台灣耶馬都惠須龍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台灣耶馬都惠須龍公司)於民國111年10月25日已清算完結,於112年1月5日經本院准予備查在案,爰依公司法第332條規定請求指定李旻黛為台灣耶馬都惠須龍公司之各項簿冊、文件保存人等語,並提出台灣耶馬都惠須龍公司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清冊、股東同意書及中文節譯本、簿冊保管人同意書、簿冊保管人身分證明文件為證。

二、按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十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公司法第332條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為台灣耶馬都惠須龍公司之清算人,該公司業已清算完結,由本院於112年1月5日准予備查在案,經依職權調閱本院111年度司司字第194號清算完結事件卷宗審認無訛。是以,聲請人依首揭法條規定,聲請本院指定台灣耶馬都惠須龍公司之簿冊及文件保存人,即無不合,爰指定願擔任該公司各項簿冊及文件保管人之李旻黛為台灣耶馬都惠須龍公司之各項簿冊、文件保存人。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181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3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王佳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3 日

書記官 黃伊婕

裁判案由:指定簿冊管理人
裁判日期:2023-02-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