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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2 年司字第 11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字第11號聲 請 人 陳宥蓉即聖容有限公司之清算人上列聲請人聲請清算完結展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本院111年度司字第33號清算事件,聲請人目前尚在追討股東蔡玉芳所積欠之股款新臺幣(下同)50萬元,爰聲請裁定准予將本件清算再展期等語。

二、按無限公司之清算人應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向法院聲請展期。公司法第87條第3項定有明文。又上開規定於有限公司之清算亦準用之。公司法第113條定有明文。

三、經查:㈠聲請人於民國96年3月26日就任為聖容有限公司之清算人,並

經本院於同年4月20日以96年度司字第43號事件准予備查後,復先後經本院以96年度司字第113號、97年度司字第38號、97年度司字第139號、98年度司字第54號、98年度司字第172號、99年度司字第18號、99年度司字第59號、100年度司字第18號、100年度司司字第147號、101年度司司字第40號、101年度司字第37號、102年度司字第7號、102年度司字第31號、103年度司字第8號、103年度司字第31號、104年度司字第3號、104年度司字第25號、105年度司字第10號、105年度司字第21號、106年度司字第9號、106年度司字第25號、107年度司字第6號、108年度司字第23號、110年度司字第9號、110年度司字第28號、111年度司字第11號、111年度司字第33號等裁定延展清算期間,最終准予聲請人延展至112年6月21日完結聖容有限公司清算等情,前經本院111年度司字第33號聲請事件調查並為裁定確定。

㈡聲請人固主張其尚在追討股東蔡玉芳所積欠之股款50萬元,

惟聲請人自96年間即以相同理由聲請清算展期,迄今已逾15年,歷時甚久,且本院於111年度司字第33號裁定已指明,聲請人若日後欲再度聲請展期清算者,自應提出前次展期後所辦理清算事務之全部進度,以利本院審酌是否仍有繼續展延之必要,惟聲請人於本次聲請時,卻未提出任何釋明文件,難認其確有正當理由不能於前次展延後期限內完結清算。

從而,聲請人本件聲請,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㈢至聲請人未完結之清算事務,仍得本於其清算人之地位繼續

執行至清算完結止,並不因其展期清算期間之聲請被駁回而受影響,附此敘明。

四、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凱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須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6 日

書記官 王恬如

裁判案由:清算完結展期
裁判日期:2023-06-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