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字第4號聲 請 人 吳碧華即美商西門子軟體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
公司之清算人相 對 人 美商西門子軟體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上列聲請人因相對人清算完結,聲請指定簿冊管理人,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指定賴慧娟(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住○○市○○區○○路000巷00號)為美商西門子軟體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之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美商西門子軟體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負擔。
理 由
一、按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10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公司法第332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美商西門子軟體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下稱美商西門子台灣分公司)因業務不振,已報請主管機關核准解散登記,並向本院呈報清算人就任,經本院以民國111年8月8日新院玉民寶111司司108字第1111000132號函准予備查在案,現已於111年9月4日清算完結,為此爰依公司法第93條、第331條、非訟事件法第180條規定請求指定賴慧娟為美商西門子台灣分公司之各項簿冊、文件保存人等語,並提出清算期內收支表、損益表、清算所得申報書、董事會決議證明、簿冊保管人就任同意書、簿冊保管人身份證等影本為證。
三、經查,聲請人為美商西門子台灣分公司之清算人,該公司業已清算完結,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本院111年度司司字第189號清算完結事件卷宗核閱無誤。是以,聲請人依首揭法條規定,聲請本院指定賴慧娟為美商西門子台灣分公司之簿冊及文件保存人,即無不合,爰指定賴慧娟為美商西門子台灣分公司之各項簿冊、文件保存人。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18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3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詠晶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陳佩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