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全聲字第1號聲 請 人 劉詠涵
彭睿逸即彭佶鴻相 對 人 祭祀公業法人彭會忠公嘗籌備會法定代理人 彭煊進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撤銷假扣押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院於中華民國一○九年十二月十四日所為之109年度全字第47號假扣押裁定撤銷。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假扣押之原因消滅、債權人受本案敗訴判決確定或其他命假扣押之情事變更者,債務人得聲請撤銷假扣押裁定,民事訴訟法第530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兩造間因請求返還補償款事件,相對人前聲請本院以109年度全字第47號裁定准予就聲請人所有之財產在新臺幣(下同),聲請就相對人所有之財產在新台幣10,000,000元範圍內予以為假扣押,茲因相對人提起之本案訴訟(本院109年度重訴字第110號),業經臺灣高等法院、最高法院判院判決駁回相對人之請求確定,相對人依假扣押保全執行之請求既受本案敗訴判決確定,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30條第1項規定請求撤銷該裁定。
三、經查,本件假扣押裁定之本案訴訟,即兩造間請求返還補償款事件,經臺灣高等法院110年度重上字第581號、最高法院判決111年度台上字第1955號駁回祭祀公業法人彭會忠公嘗籌備會之訴確定,經本院調閱前開案卷查明。是揆諸首揭說明,本件符合民事訴訟法第530條第1項撤銷假扣押之要件,聲請人聲請撤銷假扣押裁定,即屬有據,應予准許。
四、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有理由,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9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林麗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併繳納抗告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9 日
書 記 官 郭春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