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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2 年全聲字第 3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全聲字第3號聲 請 人即 債權人 黃寶卿相 對 人即 債務人 劉何嬌妹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假處分事件,債權人聲請撤銷假處分裁定,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院於民國109年5月1日所為之109年度全字第16號假處分裁定撤銷之。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假扣押之裁定,債權人得聲請命假扣押之法院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530條第3項定有明文。此項規定,依同法第533條前段所定,於假處分準用之。

二、本件聲請人即債權人前以本院109年度全字第16號假處分事件,對相對人即債務人聲請准予假處分,有該案卷宗可稽。

茲債權人聲請撤銷該假處分之裁定,依上開規定,自應准許。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蔡孟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8 日

書記官 林盈伸

裁判案由:撤銷假處分
裁判日期:2023-08-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