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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2 年勞專調字第 49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勞專調字第49號聲 請 人 侯江蓉相 對 人 程琳即百帝美髮院上列當事人間為請求給付薪資事件,聲請調解,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因財產權事件聲請調解,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規定繳納調解聲請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條第1項所明定。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未據繳納調解聲請費,經本院於民國112年7月10日以112年度勞補字第49號民事裁定命聲請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12年7月29日送達聲請人,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有送達證書、收狀資料查詢清單、收費答詢表查詢等件在卷可稽,其聲請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6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王佳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7 日

書 記 官 黃伊婕

裁判案由:聲請調解
裁判日期:2023-08-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