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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2 年勞補字第 49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勞補字第49號聲 請 人 侯江蓉相 對 人 程琳即百帝美髮院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因請求給付薪資事件聲請調解,因聲請人未繳納調解聲請費,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金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金額,以裁定命補繳調解聲請費,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查報系爭訴訟標的金額(請具體載明請求相對人給付資遣費及積欠薪資之金額),並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規定繳納聲請調解費用,另應陳明在相對人百帝美髮院工作之實際處所,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調解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0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王佳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1 日

書 記 官 黃伊婕

裁判案由:聲請調解
裁判日期:2023-07-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