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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2 年勞補字第 79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勞補字第79號原 告 龐馳國際貿易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范宸赫被 告 陳諺緯

一、原告因請求返還工資,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689,899元,應繳裁判費7,49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6,99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繕本逕送他造。

二、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佳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5 日

書 記 官 黃伊婕

裁判案由:返還工資
裁判日期:2023-12-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