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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2 年執破字第 1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執破字第1號異 議 人 林忠信

黃淑悠上二人共同代 理 人 林三加律師兼任送達代收人相 對 人 李欽鴻上列當事人間就金美營造股份有限公司破產事件,異議人對相對人所申報破產債權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相對人李欽鴻申報破產債權金額新臺幣900萬元應予剔除。

理 由

一、異議意旨略以:異議人林忠信前因對破產債權人謝育達、李欽鴻等人所申報之債權有疑義,而對渠等提起分配表異議之訴,經本院113年度訴字第82號民事判決認定應予剔除,故相對人李欽鴻所申報之破產債權應予剔除。

二、相對人則以:伊於民國109年5月至110年2月期間,共借款新臺幣(下同)1,871萬元予破產人,雖經破產人償還7,625,000元,惟至少尚有11,085,000元債務未還(詳如附表一)。

伊僅就其中之900萬元,即本院111年度票字第822號民事裁定所示之無擔保債權(詳如附表二)為申報,請求列為破產債權。

三、按法院依破產法第125條第2項規定,對於破產債權之加入或其數額有異議所為之裁定,在破產程序中該債權是否可以加入,及其數額若干,雖專以該裁定為準,但該裁定並無實體上確定債權及其數額之效力,法院依債權人提出之文件為形式上之審查,如足以明瞭有債權存在時,即應准許該債權加入破產債權,至當事人對實體上有爭執者,應另行起訴請求確認,在訴訟中並得依同法第144條之規定以謀救濟(最高法院56年台抗字第58號判例參照)。是破產法院對破產債權異議之所為准駁,僅在破產程序中視為確定之債權,作為該破產債權人在債權人會議中得否行使表決權,其破產債權額為若干,以及實施分配之準據,並無實體上之確定力,故法院對此異議,僅從形式上判斷為已足,合先敘明。

四、經查,相對人李欽鴻主張對破產人有如附表一借款紀綠及還款紀錄加總扣除後之至少11,085,000元債權存在,其僅就附表二本票所彰顯之900萬元借款債權為申報等情,並未提出具體、明確之資料,僅於先前提出存摺交易明細為證,則其主張之真實性,已屬有疑。且查,細觀相對人李欽鴻主張之借、還款紀錄,可知相對人李欽鴻主張之第一筆借款為109年5月25日之935,000元,惟其未立即要求破產人簽發本票,而係在破產人舊償未償、又於109年6月1日新借300萬元債務,合計借款3,935,000元之情況下,要求破產人簽發如附表二編號2所示之不足額本票300萬元;且至109年10月30日止,破產人累計積欠之債務總額已達10,320,000元,相對人李欽鴻於持有破產人簽發之如附表二編號2、3所示、票面金額合計僅有600萬元之本票下,亦僅要求破產人再簽發如附表二編號1所示、無法滿足債權額之票面金額300萬元;爾後更未再就破產人之陸續借款要求其簽發票據;另相對人李欽鴻於109年6月22日、110年2月1日依序匯款300萬元、95萬元予破產人之同日,亦同時有破產人清償債務之紀錄,均顯悖於常理。再且,相對人李欽鴻於109年6月12日之匯款100萬元、109年6月29日匯款300萬元,係匯予破產人之法定代理人黃宜婕,而非交付破產人,無法逕認係破產人債務;況相對人李欽鴻於破產人在109年7月1日經主管機關經濟部核准變更登記實收資本額自360萬元增加為1,000萬元之同日,亦經核准登記為破產人之監察人(任期自109年6月9日起至112年6月8日止),持有股份數10萬股即資本額100萬元,由此可推認109年6月12日之匯款100萬元,應係作為股東投資,而非借款。又相對人李欽鴻於109年6月1日、109年10月30日各匯款300萬元之同日,所分別簽發相同票面金額如附表二編號2、1所示本票,其到期日最晚至110年10月30日,而算至該日止,破產人已以支票兌付還款6,625,000元,可認破產人於本票到期日前已清償完畢。此外,相對人李欽鴻就其關於提領現金後交予破產人員工之主張,並未舉證以實其說,且與相對人李欽鴻與破產人間係以電匯入戶之金錢往來慣例不符,亦無從信實。從而,本院形式上審查相對人李欽鴻申報債權時提出之資料,已難認定相對人李欽鴻確實對破產人有900萬元之借款債權存在。從而,異議人主張相對人李欽鴻所申報對於破產人擁有債權金額900萬元,應予剔除,不得就破產財團受清償等語,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法院依破產法第125條第2項規定,對於破產債權之加入或其數額有異議所為之裁定,並無實體上確定債權及其數額之效力,當事人對實體上有爭執者,需另行訴請確定以為解決,非本件破產債權異議之裁定程序所能審究,已如前述。故相對人如不服本裁定,除依法抗告外,應另訴請求破產人給付,併予敘明。

六、依破產法第125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南薰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9 日

書記官 田宜芳附表一:相對人李欽鴻與破產人間之借、還款紀錄

甲、相對人李欽鴻借款1,871萬元予破產人(交付借款方式為匯款,利息約定為週年利率16%)編號 匯款日期 匯款銀行 匯款金額 (新台幣) 收款銀行 備註 1 109年5月25日 新竹三信 935,000元 台中銀行 2 109年6月1日 新竹三信 300萬元 台中銀行 3 109年6月12日 新竹三信 100萬元 台中銀行 匯款給破產人法代黃宜婕 4 109年7月10日 渣打銀行 47萬元 台中銀行 5 109年7月17日 渣打銀行 47萬元 台中銀行 6 109年10月5日 渣打銀行 10萬元 台中銀行 7 109年10月5日 渣打銀行 20萬元 台中銀行 8 109年10月12日 國泰世華銀行 20萬元 台中銀行 9 109年10月30日 渣打銀行 300萬元 台中銀行 10 109年11月11日 國泰世華銀行 25萬元 台中銀行 11 109年11月30日 台中銀行 50萬元 台中銀行 12 109年12月16日 渣打銀行 65萬元 台中銀行 13 109年12月30日 渣打銀行 200萬元 台中銀行 14 110年1月25日 渣打銀行 485,000元 台中銀行 15 110年2月1日 渣打銀行 95萬元 台中銀行 16 110年2月5日 渣打銀行 150萬元 台中銀行 17 109年6月29日 花旗銀行 300萬元 台中銀行 相對人友人蕭佳盈代為匯款給破產人法代黃宜婕 小計: 1,871萬元

乙、破產人還款7,625,000元予相對人李欽鴻(借款返還方式為支票兌付)編號 票面日期 票面金額 (新台幣) 存款銀行 1 109年6月22日 105,000元 渣打銀行 2 109年6月22日 25萬元 渣打銀行 3 109年6月22日 60萬元 渣打銀行 4 109年6月29日 40萬元 新竹三信 5 109年6月29日 40萬元 新竹三信 6 109年6月29日 30萬元 新竹三信 7 109年11月5日 68萬元 台中銀行 8 109年11月25日 24萬元 台中銀行 9 109年12月21日 65萬元 台中銀行 10 110年11月11日 100萬元 渣打銀行 11 110年1月15日 100萬元 渣打銀行 12 110年2月1日 50萬元 渣打銀行 13 110年2月8日 100萬元 渣打銀行 14 110年5月17日 50萬元 渣打銀行 小計: 7,625,000元附表二:本院111年度司票字第822號裁定附表編號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新台幣) 到期日 利息起算日(至清償日止) 本票號碼 1 109年10月30日 300萬元 110年10月30日 110年10月30日 CH776333 2 109年6月1日 300萬元 110年6月1日 110年6月1日 CH776339 3 109年6月29日 300萬元 110年6月30日 110年6月30日 CH776332 小計: 900萬元

裁判案由:破產執行
裁判日期:2026-02-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