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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2 年家繼簡字第 3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家繼簡字第3號原 告 陳明來訴訟代理人 陳湘如律師被 告 王聰崇

王聰文陳明煜王斌乾王斌坤

王寶敏

洪祥智洪苑真洪祺芳王炳祥(兼王炳漳之繼承人)

王炳煌(兼王炳漳之繼承人)

王炳東(兼王炳漳之繼承人)

王炳南(兼王炳漳之繼承人)

王小芬(兼王炳漳之繼承人)

王進興郭玉玲

鄭王玉梅兼上列八人共 同訴訟代理人 王炳坤(兼王炳漳之繼承人)被 告 黃毓惠

陳美靜陳順財陳榮華

陳榮富黃明進黃柏誠

黃文義

黃明珠黃銘玉郭穎喆郭香芸

郭以嫻

郭香妙張添進

張添祥

張添順張榮庭張美秀

張思雅張育誠張育銘張家箖李雅裕張銀芳張運忠張月齡張維恩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繼承權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3月5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 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第二項第二行、第四項第四行;事實及理由欄第壹大點、第三點第二行,第貳大點第一點(三)第二行、第一點(七)⒉第二行、第三點(二)第四行中,關於「郭玉鈴」記載,應更正為「郭玉玲」。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前開規定亦為家事訴訟事件所準用。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0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邱玉汝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0 日

書記官 溫婷雅

裁判案由:確認繼承權
裁判日期:2024-03-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