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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2 年家繼簡字第 6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家繼簡字第6號

112年度家繼簡字第19號112年度家繼簡字第20號原 告 曾銀章訴訟代理人 陳宏兆律師被 告 蔡淑真即彭李回之再轉繼承人

彭詩芸即彭李回之再轉繼承人

彭詩婷即彭李回之再轉繼承人

彭建明即彭李回之繼承人

楊文博即彭李回之再轉繼承人

楊長政即彭李回之再轉繼承人

彭素梅即彭李回之再轉繼承人

倪淑琴即倪陳桃之繼承人

倪志堅即倪陳桃之繼承人

倪淑女即倪陳桃之繼承人

倪志淦即倪陳桃之繼承人

倪定穎即倪陳桃之繼承人

蔡明賢即蔡曾月雀之繼承人

蔡明澤即蔡曾月雀之繼承人兼 上 二人訴訟代理人 蔡明埄即蔡曾月雀之繼承人被 告 蔡孟螢即蔡曾月雀之繼承人

蔡淑芬即蔡曾月雀之繼承人當事人間請求確認繼承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000年0月00日下午2時30分,在本院第27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9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高敏俐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9 日

書記官 邱文彬

裁判日期:2023-12-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