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家繼簡字第6號
112年度家繼簡字第19號112年度家繼簡字第20號原 告 曾銀章訴訟代理人 陳宏兆律師被 告 蔡淑真即彭李回之再轉繼承人
彭詩芸即彭李回之再轉繼承人
彭詩婷即彭李回之再轉繼承人
彭建明即彭李回之繼承人
楊文博即彭李回之再轉繼承人
楊長政即彭李回之再轉繼承人
彭素梅即彭李回之再轉繼承人
倪淑琴即倪陳桃之繼承人
倪志堅即倪陳桃之繼承人
倪淑女即倪陳桃之繼承人
倪志淦即倪陳桃之繼承人
倪定穎即倪陳桃之繼承人
蔡明賢即蔡曾月雀之繼承人
蔡明澤即蔡曾月雀之繼承人兼 上 二人訴訟代理人 蔡明埄即蔡曾月雀之繼承人被 告 蔡孟螢即蔡曾月雀之繼承人
蔡淑芬即蔡曾月雀之繼承人當事人間請求確認繼承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000年0月00日下午2時30分,在本院第27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9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高敏俐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9 日
書記官 邱文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