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家繼訴字第53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黃文龍
黃文光視同上訴人 黃燕美
黃謝裕妹被上訴人即 原 告 黃衫杉 住新竹縣○○市○○○街○段000號00 樓之0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特留分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162萬7,49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3萬0,85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9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邱玉汝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9 日
書記官 周怡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