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家親聲字第366號聲 請 人 謝春明SIA CHOON BENG代 理 人 張堂歆律師
張良謙律師相 對 人 黃淑芬代 理 人 梁維珊律師
王韻瑄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酌定未成年人監護人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7月3日所為之裁定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應裁定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王歆瑄律師」記載,應更正為「王韻瑄律師」。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項規定,於家事非訟事件準用之。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邱玉汝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 日
書記官 溫婷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