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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2 年家財訴字第 27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家繼訴字第73號

112年度家財訴字第27號原 告 李星宇訴訟代理人 黃俊昇律師複 代理人 歐優琪律師被 告 陳志揚特別代理人 柯秉志律師被 告 陳詠晴

陳學彥上 一 人訴訟代理人 許家偉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院於民國113年11月13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按家事訴訟事件,除本法有特別規定者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又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撤銷之,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院前以本院113年度家繼訴字第64號確認繼承權不存在事件(下稱另案)之裁判,即原告之繼承權是否存在,為本訴訟事件之先決問題,經於民國113年11月13日裁定命在另案訴訟終結以前停止本件訴訟程序。

三、茲查明另案業已終結,有本院113年度家繼訴字第64號民事判決在卷可稽,並經本院調取另案卷宗核閱無訛,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依職權將原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9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高敏俐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9 日

書記官 邱文彬

裁判日期:2025-05-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