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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2 年家陸許字第 1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家陸許字第1號聲 請 人 呂漢秋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丁曉霞間聲請大陸地區離婚判決認可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繳納聲請費新臺幣壹仟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按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74條第1項規定,聲請法院裁定認可在大陸地區作成之民事確定裁判,其性質為非訟事件。次按因非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徵收費用新臺幣(下同)1,000元;前開規定之費用,關係人未預納者,法院應限期命其預納,逾期仍不預納者,應駁回其聲請,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第26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又家事非訟事件,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前揭規定。

二、查本件聲請人聲請大陸地區裁判認可,應依前開規定徵聲請費1,000元。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將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4 日

家 事法 庭

法 官 朱美璘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4 日

書記官 溫婷雅

裁判案由:裁定認可
裁判日期:2023-03-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