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建字第23號原 告即反訴被告 唐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君原訴訟代理人 鍾安律師被 告即反訴原告 雙喜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宏章訴訟代理人 陳建勳律師
林靜怡律師複 代理人 陳靖欣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定期宣判,惟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子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8 日
書記官 洪郁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