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建字第9號原 告 慕昇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瀚慕原 告 創勝工程行即王宗麒
錦江鋼鐵五金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育志原 告 匠威工程行即林湘婷共 同訴訟代理人 蔡宜真律師被 告 立城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連立凱訴訟代理人 陳逸如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一十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下午三時五十分,在本院第三三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理 由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8月25日言詞辯論終結,茲因原告慕昇有限公司、錦江鋼鐵五金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均已變更,尚未依法聲明承受訴訟,本件有再開言詞辯論之必要,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10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24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黃致毅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24 日
書記官 魏翊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