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法字第19號聲 請 人 胡博元即財團法人新竹縣私立好生育幼院之清算人相 對 人 財團法人新竹縣私立好生育幼院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間清算完結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准予備查。
理 由
一、按公司法第334條準用同法第84條第1項規定,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人之職務為:(一)了結現務、(二)收取債權、清償債務、(三)分派盈餘或虧損、(四)分派賸餘財產。又依同法第92條、第93條規定,清算人應於清算完結後15日內,造具結算表冊,送交各股東,請求其承認。清算人應於清算完結,經送請股東承認後15日內,向法院聲報。次按,公司法所定清算完結之聲報,應以書面為之,並附具下列文件:
一、結算表冊經股東承認之證明或清算期內之收支表、損益表經股東會承認之證明。二、經依規定以公告催告申報債權及已通知債權人之證明,非訟事件法第180條定有明文。向法院聲報清算完結,僅屬備案性質,法院所為准予備案之處分,並無實質上之確定力,且公司是否清算完結,法人人格是否消滅,應視已否完成「合法清算」(最高法院89年度台抗字第388號裁定意旨參見)。又財團法人解散後,除因合併或破產而解散外,應即進行清算。前項清算程序,適用民法之規定;民法未規定者,準用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之規定,財團法人法第31條第1、2項亦有明定。
二、查聲請人前已向本院為清算人就任之聲報,由本院以110年度法字第13號(聲請人誤載為112年度法字第13號展期事件)准予備查在案。聲請人業已進行3次公告催告債權人申報債權程序,此有聲請人所提出刊登公告之報紙3件可按(卷第53頁),並檢附清算期間收支明細表、收支餘絀表、資產負債表、財產目錄明細表、分類帳、財政部臺北國稅局納稅義務人違章欠稅查復表、新竹縣政府民國111年9月30日府社家字第1113806676號函、相對人111年8月29日第十四屆第二次董事會議紀錄、簽到單、捐助章程等文件(卷第11-52頁)聲報相對人清算完結,形式上已合於前揭法律規定,且查無其他事證可資證明相對人之清算事務尚未了結,足見聲請人業已踐行法定清算程序完畢,應准予備查。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麗芬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4 日
書記官 曾煜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