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法字第13號聲 請 人 胡博元即財團法人新竹縣私立好生育幼院之清算人相 對 人 財團法人新竹縣私立好生育幼院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算完結展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准聲請人展期至民國一一二年八月三十一日完結財團法人新竹縣私立好生育幼院清算。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經本院以111年度法字第51號民事裁定認定申報債權不符程序,並駁回聲請人清算完結准予備查之聲請。聲請人遂於民國112年3月9日至同年月11日依法連續登報3天,催告債權人於3個月內申報其債權之證明,請求准許聲請人延展清算期間至112年8月31日等語。
二、按「財團法人解散後,除因合併或破產而解散外,應即進行清算。前項清算程序,適用民法之規定;民法未規定者,準用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之規定。」(財團法人法第31條第1項、第2項)、「清算之程序,除本通則有規定外,準用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之規定。」(民法第41條)、「清算人應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向法院聲請展期。」(公司法第87條第3項)、「第83條至第86條、第87條第3項、第4項、第89條及第90條之規定,於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準用之。」(公司法第334條)。
三、經核聲請人所申敘之理由,尚無怠忽清算職務情事,且確有正當理由不能於展延之期限內完結清算,其聲請自無不當,應予准許,爰准予聲請人展期至112年8月31日完結財團法人新竹縣私立好生育幼院之清算。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麗芬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5 日
書記官 曾煜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