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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2 年法字第 25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法字第25號聲 請 人 財團法人新竹縣文化基金會法定代理人 楊文科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新竹縣文化基金會捐助章程,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財團法人新竹縣文化基金會捐助章程,准予變更如附件捐助及組織章程新舊對照表之「新條文」欄第五條至第九條所示。

聲請人其餘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之捐助章程業經聲請人於民國112年7月17日第11屆第2次董事會決議修訂如附件對照表所示,今檢附捐助章程修訂對照表、董事會會議紀錄、新竹縣政府同意備查函等事證,為此請求裁定准予變更等語。

三、聲請人聲請變更如附件所示修訂對照表之「新條文」欄,其中第5條至第9條係依據財團法人法之相關規定(如附件說明欄所示)而為修訂,核屬財團法人組織運作事項之變更,與財團重要之管理方法有關,符合維持財團之目的,亦與財團法人之立法精神並不違背,並與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亦無牴觸,此部分之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至於聲請人另聲請變更捐助章程如附件所示修訂對照表「新條文」欄第13條僅修正職稱、第15條係修正許可事項變更時之登記程序,均非屬因財團組織不完全、重要管理方法不具備而為之修正變更,亦與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必要之變更無涉,自與民法第62條、63條規定之要件不合。該等事項均屬法人登記事項之變更,僅需取得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許可,並向法院法人登記處聲請變更登記即可,無需聲請法院裁定准許變更章程。因此,聲請人此部分之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楊明箴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30 日

書記官 郭家慧

裁判案由:變更捐助章程
裁判日期:2023-10-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