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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2 年法字第 27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法字第27號聲 請 人 郭振榮即財團法人平等文教基金會之清算人相 對 人 財團法人平等文教基金會上列聲請人聲報清算完結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准予備查。

理 由

一、按財團法人解散後,除因合併或破產而解散外,應即進行清算;前項清算程序,適用民法之規定;民法未規定者,準用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之規定,財團法人法第31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人之職務為:㈠、了結現務。㈡、收取債權、清償債務。㈢、分派盈餘或虧損。㈣、分派賸餘財產;清算人應於清算完結後15日內,造具結算表冊,送交各股東,請求其承認;清算人應於清算完結,經送請股東承認後15日內,向法院聲報,公司法第334條準用同法第84條第1項、第92條本文前段、第93條第1項等規定。再按公司法所定清算完結之聲報,應以書面為之,並附具下列文件:㈠、結算表冊經股東承認之證明或清算期內之收支表、損益表經股東會承認之證明。㈡、經依規定以公告催告申報債權及已通知債權人之證明,非訟事件法第180條亦有明文。又向法院聲報清算完結,僅屬備案性質,法院所為准予備案之處分,並無實質上之確定力,且公司是否清算完結,法人人格是否消滅,應視已否完成「合法清算」(最高法院89年度台抗字第388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經查,聲請人前以書狀向本院為清算人就任之聲報,由本院准予備查在案,業經本院依職權調取本院112年度法字第14號聲報清算人事件卷宗核閱屬實。聲請人業已進行3次公告催告債權人申報債權程序,此有刊登公告之眾聲日報3件附卷可稽,並檢附相對人財產清冊(112年8月31日止)、112年度清算收入支出明細表及存款內容說明、支出費用單據、存摺明細、財政部北區國稅局新竹分局112年8月23日就相對人至112年8月23日止查無欠稅或違章未結或應徵收稅捐尚未開徵回覆函、新竹市政府112年8月25日就相對人所有不動產辦竣所有權移轉登記回覆函、新竹市政府112年9月14日就相對人財產清算終結暨註銷稅籍登記之同意備查函、相對人112年10月29日董事會會議紀錄等文件聲報相對人清算完結,形式上已合於前揭法律規定,且查無其他事證可資證明相對人之清算事務尚未了結,足見聲請人業已踐行法定清算程序完畢,應准予備查。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佳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3 日

書記官 黃伊婕

裁判案由:清算完結
裁判日期:2023-11-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