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法字第36號聲 請 人 財團法人新竹市私立新竹仁愛兒童之家法定代理人 陳憲聰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捐助章程,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財團法人新竹市私立新竹仁愛兒童之家捐助章程准予變更如本裁定附件「修正條文(新)」欄位第九條所示。
聲請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以:聲請人為因應財團法人法施行,修訂捐助章程相關條文,爰聲請准予變更捐助章程等語。
二、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聲請人聲請變更捐助章程如本裁定附件所示修正條文共計1條,該條涉及董事任期並與有關財團法人之規定不生牴觸,於法有據,應予准許,爰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5 日
民事庭 法 官 周美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5 日
書記官 徐佩鈴附件:聲請人捐助章程修正對照表乙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