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法字第31號聲 請 人 財團法人新竹後備軍人(子女)獎學基金董事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紀政新訴訟代理人 江沁璋上列聲請人間聲請變更捐助章程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分別定有明文。是財團法人為他律法人,依民法第62條後段規定,捐助章程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應由主管機關、檢察官、利害關係人等聲請法院為必要之處分,不能由董事會、董事、信徒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等法人內部機關逕行修正,且依上開法律規定聲請為章程、組織變更者,應以原章程所定組織不完全、重要管理方法不具備或有為維持財團目的、保存財團財產而有變更財團組織之必要者為限,至非屬上述事項之更異,經財團法人取得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許可後,即可逕行辦理章程變更登記,並無聲請法院為裁定之必要。
二、聲請意旨略以:原捐助及組織章程經董事會決議通過變更,並報經主管機關准予變更,爰依法聲請裁定准許變更捐助章程等語,並提出董事委員會會議紀錄、法人登記聲請書、新、舊捐助章程各1份、捐助章程修正條文對照表及新竹縣政府教育局同意備查函文等件為證。
三、經核,聲請人聲請准予變更捐助章程第16條及第20條如附表所示之修正內容,僅係修正獎學金發放額度標準及增訂捐助章程最近一次日期,核均非屬捐助章程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亦與財團目的之維持或財產之保存而有變更財團組織之必要者無涉,揆之首揭規定與說明,自無向法院聲請裁定准予變更之必要,是聲請人之聲請,於法洵屬未合,尚難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 項前段、第24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詠晶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5 日
書記官 陳佩瑩附表:
條號 修正後條文 原條文 第16條 獎學金發放額度標準: 一、國中組:公私立國民中學,一律為新臺幣貳仟元整。 二、高中組:含高工、商、農及五專一、二、三年級,一律為新臺幣貳仟伍佰元整。 三、大學組:以國內經教育部認定之公私立大專院校(五專四、五年級;二專一、二年級;三專一、二、三年級)及夜間部,一律為新臺幣叁仟元整。 四、大陸地區及國外留學者暫不受理。 五、發放原則依當年度基金孳息收入金額,按國中組20%、高中組30%及大學組50%之比例發放,倘各組審議核發後仍有餘款,則依國中組、高中組及大學組別順序納入運用。 獎學金發放額度標準: 一、國中組:公私立國民中學,一律為新臺幣壹仟元整。 二、高中組:含高工、商、農及五專一、二、三年級,一律為新臺幣壹仟伍佰元整。 三、大學組:以國內經教育部認定之公私立大專院校(五專四、五年級;二專一、二年級;三專一、二、三年級)及夜間部,一律為新臺幣貳仟元整。 四、大陸地區及國外留學者暫不受理。 五、發放原則依當年度基金孳息收入金額,按國中組20%、高中組30%及大學組50%之比例發放,倘各組審議核發後仍有餘款,則依國中組、高中組及大學組別順序納入運用。 第20條 一、本章程訂於民國80年12月30日。 二、本章程於民國90年9月11日第一次修訂,如有未盡事宜,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三、本章程於民國91年12月2日第二次修訂,如有未盡事宜,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四、本章程於民國92年12月16日第三次修訂,如有未盡事宜,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五、本章程於民國94年12月12日第四次修訂,如有未盡事宜,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六、本章程於民國95年11月16日第五次修訂,如有未盡事宜,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七、本章程於民國96年11月27日第六次修訂,如有未盡事宜,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八、本章程於民國97年11月25日第七次修訂,如有未盡事宜,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九、本章程於民國106年11月9日第八次修訂,如有未盡事宜,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十、本章程於民國110年10月26日第九次修訂,如有未盡事宜,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十一、本章程於民國112年5月26日第十次修訂,如有未盡事宜,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一、本章程訂於民國80年12月30日。 二、本章程於民國90年9月11日第一次修訂,如有未盡事宜,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三、本章程於民國91年12月2日第二次修訂,如有未盡事宜,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四、本章程於民國92年12月16日第三次修訂,如有未盡事宜,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五、本章程於民國94年12月12日第四次修訂,如有未盡事宜,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六、本章程於民國95年11月16日第五次修訂,如有未盡事宜,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七、本章程於民國96年11月27日第六次修訂,如有未盡事宜,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八、本章程於民國97年11月25日第七次修訂,如有未盡事宜,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九、本章程於民國106年11月9日第八次修訂,如有未盡事宜,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十、本章程於民國110年10月26日第九次修訂,如有未盡事宜,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