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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2 年法字第 33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法字第33號聲 請 人 財團法人金駝獎藝術基金會法定代理人 田又元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捐助章程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財團法人金駝獎藝術基金會捐助章程准予變更如附件修正條文欄第六至十四條及第十六條所示。

聲請人其餘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分別定有明文。而民法第62條所謂財團之組織不完全,例如財團內部之董事會或監察人之組織不完全者是;所謂重要之管理方法,例如董監事之任免方式、董事會執行事務之決議方法及財團財產之管理方法等是。再財團法人經設立登記後,如其捐助章程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或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而必須變更章程者,應聲請法院為必要之處分,或變更其組織,不得自行變更,至非屬上述事項之更異,如財團名稱、設立宗旨、業務範圍、目的事業之變更,既非屬財團組織有關之事項,亦與財團之管理方法無涉,經財團法人取得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許可後,即可逕行辦理章程變更登記,並無聲請法院為裁定之必要。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為因應民法、財團法人法及教育部文教財團法人監督準則等相關規定之實施,聲請人之捐助章程,前經民國112年10月3日第二次董事會會議決議修訂如附件修正條文欄所示,為此聲請裁定准予變更章程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於112年10月3日召開第二次董事會會議,決議擬修正捐助章程如附件修正條文欄所示部分,有聲請人提出財團法人金駝獎藝術基金會112年度第二次董事會會議紀錄暨簽到表、112年度業務計畫報告、修正組織章程新舊條文對照表、修訂後捐助章程、修訂前捐助章程、新竹市政府112年10月23日府授文推字第1120161141號函等件為證。經核聲請人聲請變更捐助章程如附件修正條文欄所示,其中第6條關於董事會之職權範圍、第7條關於董事人數、專長經歷等比例限制及消極資格、第8條關於董事任期及連任董事之比例限制、第9條關於董事長之選任及職權範圍、第10條關於董事會之召集方式、決議方法及特別決議事項、第11條關於設置執行長之編制及職掌、第12條關於財產之管理、第13條涉及工作及經費預決算之提報、第14條增訂董事及相關人員利害衝突之迴避、第16條關於解散及賸餘財產歸屬主體之修訂,經核均屬財團法人組織及其重要管理方法之變更,與財團法人之成立宗旨、精神並不違背,亦與財團法人法及民法有關財團法人之規定無牴觸。是以,聲請人聲請准予變更上開捐助章程第6至14及第16條為如附件修正條文欄所示之內容,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至聲請人其餘聲請變更捐助章程如附件修正條文欄所示,其中第1條為文字修正與增加法源依據、第3條為修正法人業務範圍、第4條為修正捐助財產之來源、第5條增訂得經主管機關許可設置分事務所並酌作文字修正、第15條增訂須辦理變更登記之法人登記事項、第17條增列章程最後修訂日期等,經核與捐助章程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或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情形無涉。揆諸首揭法律規定及說明,此部分由聲請人向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申請許可後辦理章程變更登記即可,尚無聲請法院裁定之必要。從而,聲請人所為此部分之聲請,於法尚有未合,不應准許。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蔡欣怡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9 日

書 記 官 吳雅真

裁判案由:變更捐助章程
裁判日期:2023-11-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