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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2 年聲字第 152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聲字第152號聲 請 人 徐洪生相 對 人 許秋菊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停止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供擔保新臺幣陸拾萬捌仟貳佰捌拾捌元後,本院112年度司執字第53454號執行事件之強制執行程序,於本院112年度訴字第1394號確認擔保債權不存在等事件判決確定、和解、調解或撤回起訴前應暫予停止。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本件相對人以本院112年度司拍字第63號拍賣抵押物裁定(下稱:系爭拍賣抵押物裁定)為執行名義,向本院民事執行處聲請強制執行。惟相對人就系爭不動產之擔保債權根本不存在,聲請人前已向本院提起塗銷抵押權登記之訴,則系爭執行事件如繼續執行,將使聲請人之權益遭受重大損害,且勢難回復原狀,為此聲請人爰依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 項規定,願供擔保,請求在上開訴訟判決確定前,停止本院112年度司執字第53454號執行事件之強制執行程序等語。

二、按強制執行程序開始後,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停止執行。有回復原狀之聲請,或提起再審或異議之訴,或對於和解為繼續審判之請求,或提起宣告調解無效之訴、撤銷調解之訴,或對於許可強制執行之裁定提起抗告時,法院因必要情形或依聲請定相當並確實之擔保,得為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又拍賣抵押物事件,關係人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法院應曉諭其得提起訴訟爭執之;前項情形,關係人提起訴訟者,準用第195條規定,非訟事件法第74條之1亦有明文。依此,抵押權人聲請拍賣抵押物,經法院為許可強制執行之裁定而據以聲請強制執行,抵押人主張該擔保物權之設定係遭偽造或變造之情形,宜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95條第1項及第2項規定,使其於准許拍賣擔保物之裁定送達後20日內提起確認之訴者,停止強制執行;惟擔保物權人聲請提供相當擔保者,仍得繼續強制執行。倘抵押人或其他關係人係主張前開事由以外之情事,而訴請確認該擔保物權或其前提即所擔保之債權不存在等情,此際宜準用第195條第3項規定,法院仍得依關係人之聲請,裁量是否許其提供相當並確實之擔保,以停止強制執行,用資兼顧擔保物權人、主債務人及擔保物所有權人之權益(立法理由參照)。又按抵押人本此裁定所供之擔保,係以擔保抵押權人因抵押人聲請停止強制執行不當,可能遭受之損害獲得賠償為目的。是法院定此項擔保,其數額應依標的物停止執行後,抵押權人未能即時受償或利用該標的物所受之損害額,或其因另供擔保強制執行所受之損害額定之,非以標的物之價值或其債權額為依據。(最高法院95年度台抗字第104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經查,聲請人對於本院112度司執字第53454號執行事件所涉系爭不動產,已提起塗銷抵押權登記之訴,現由本院以112年度訴字第1394號案件審理在案等情,業據本院依職權調閱前述民事卷宗核閱無訛,依前揭說明,聲請人聲請在本院112年度訴字第1394號案件判決確定前,停止上開強制執行程序,並無不合,應予准許。次查,本院112度司執字第53454號執行事件,相對人即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之金額為聲請人即債務人應給付債權人新臺幣(下同)2,703,500元,及自112年5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聲請執行標的為聲請人所有坐落新竹縣○○鄉○○段○○○段000○號建物及其坐落土地,目前已經本院民事執行處定於113年1月9日進行測量複丈及增建查封登記,業據本院依職權調閱前揭執行案卷核閱無訛,而因聲請人提起塗銷抵押權之訴,主張其對於強制執行程序有足以排除之權利,揆之上開規定,相對人在停止執行期間,顯受有就前述房地全部不能繼續進行強制執行取償之損害,本院審酌相對人上開執行名義之債權額、聲請人所提塗銷抵押權登記等訴訟之繁簡程度,及其訴訟標的價額已逾150萬元,為得上訴第三審之事件,參考各級法院辦案期限實施要點規定,第一、二、三審程序審判案件之期限分別為1年4個月、2年、1年,加上裁判送達、上訴、分案等期間,預估聲請人提起塗銷抵押權登記之訴獲准停止執行因而致相對人延宕受償之期間為4.5年。則以上開債權金額按法定利率計算,相對人因停止執行,無法滿足其債權期間可能所生之利息損失約為608,288元(計算式:2,703,500×5%×4.5=608,288,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本院審酌相對人因停止執行所受之上開損失,爰准許聲請人於供608,288元擔保後,在本院112年度訴字第1394號塗銷抵押權登記等事件判決確定、和解或撤回起訴前,停止上開強制執行程序。

四、依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詠晶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3 日

書記官 陳佩瑩

裁判案由:停止強制執行
裁判日期:2023-12-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