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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2 年聲字第 58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聲字第58號聲 請 人 蘇梨棻上列聲請人即第三人就原告彭學聖等3人與被告財政部國有財產署間本院110年度重訴字第3號確認土地所有權等事件,聲請閱卷,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准聲請人閱覽本院110年度重訴字第3號確認土地所有權事件全卷卷宗。

理 由

一、按第三人經當事人同意或釋明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而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者,應經法院裁定許可。民事訴訟法第24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本院110年度重訴字第3號民事判決

主文第一項所示被繼承人彭明之曾孫,為訴訟之利害關係人,聲請閱覽系爭訴訟卷宗等語。

三、查聲請人就其所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彭明、蘇彭月李、蘇義雄、聲請人之戶籍謄本為憑,並經本院調閱110年度重訴字第3號卷宗核對屬實,足認聲請人已釋明就系爭事件具法律上利害關係,所為閱卷聲請,應予准許,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至於聲請人請求補發系爭判決之裁判書正本及確定證明一節,因聲請人並非系爭事件之當事人,尚無從發給判決書及確定證明,附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2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蔡孟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2 日

書記官 鄧雪怡

裁判案由:聲請閱卷等
裁判日期:2023-05-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