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聲字第72號聲 請 人 朱順隆法定代理人 朱燕惠相 對 人 張嘉章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停止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已具狀向鈞院聲請抵押物拍賣裁定(本院112年度司拍字第12號)即將以系爭裁定為執行名義聲請強制執行拍賣抵押物。聲請人已提起確認擔保債權不存在等事件(本院112年度訴字第233號),系爭抵押物一旦被拍賣,勢難恢復原狀,為此聲請人願供擔保,請裁定系爭強制執行事件,於前開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判決確定前,停止執行等語。
二、按有回復原狀之聲請,或提起再審或異議之訴,或對於和解為繼續審判之請求,或提起宣告調解無效之訴、撤銷調解之訴,或對於許可強制執行之裁定提起抗告時,法院因必要情形或依聲請定相當並確實之擔保,得為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 項定有明文。準此,停止執行之聲請,以有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 項所列舉之本案事件繫屬為必要。若無本案事件,法院即無由准許停止執行。
三、經查,聲請人所提之本院112年度訴字第233號確認擔保債權不存在等事件,業據聲請人於112年7月6日撤回確定而終結,則依前開說明,自無停止強制執行之必要。從而,本件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四、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31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楊明箴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郭家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