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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2 年補字第 1420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1420號原 告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何英明訴訟代理人 黃緯仁上列原告與被告李叡霏即崔婉均即李婉均即李春華之繼承人、崔金貴即李春華之繼承人間代位請求辦理繼承登記等事件,依民事訴訟法第403條第1項第3款規定應經調解,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伍佰捌拾玖萬肆仟捌佰元,應徵調解聲請費新臺幣參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蔡欣怡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6 日

書 記 官 吳雅真

裁判日期:2024-02-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