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1457號原 告 余佳貞上列原告與被告廖曉敏、戴巧芃、世大興股份有限公司間返還買賣價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貳拾伍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仟陸佰伍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7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林南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7 日
書記官 陳麗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