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1500號原 告 MegaChips Corporation(日語:株式会社メガチッ
プス,中文:株式會社MegaChips)法定代理人 肥川哲士訴訟代理人 蘇逸修律師
陳俊成律師被 告 聚晶半導體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夏汝文訴訟代理人 謝存恩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聚晶半導體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開發費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本金及利息,依民國(下同)112年12月1日修正後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之規定,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15,640,495元,詳如附表所示,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12,50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限原告於113年2月29日前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麗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1 日
書記官 凃庭姍附表:聲明 本金(美元) 利息(美元) (年息5%) 計息期間 本金及利息合計(美元) 聲明一 370,700元 19,144.37元 111年12月2日起至起訴日前一日即 112年12月13日止 389,844.37元 聲明二 993,672元 51,317.03元 111年12月2日起至112年12月13日止 1,044,989.03元 聲明三 505,735.35元 26,118.11元 111年12月2日起至112年12月13日止 531,853.46元 聲明四 1,081,441.4元 55,849.78元 111年12月2日起至112年12月13日止 1,137,291.18元 聲明五 143,650元 8,599.32元 111年10月3日起至112年12月13日止 635,407.4元 254,150元 14,970.48元 111年10月10日起至112年12月13日止 202,314.45元 11,723.15元 111年10月17日起至112年12月13日止 合計 3,551,663.20元 187,722.24元 聲明一至五本金及利息合計 3,739,385.44元 匯率:1美元兌換30.925新臺幣 即新臺幣115,640,49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