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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2 年補字第 173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173號原 告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翁健訴訟代理人 柯仲宜被 告 大享容器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曾建煌上列原告與被告間之返還消費借貸款等事件,經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下同)50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5萬2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45萬15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詠晶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3 日

書記官 陳佩瑩

裁判日期:2023-02-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