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2 年補字第 107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107號原 告 洪乃薇被 告 鄭瑜真上列原告與被告鄭瑜真間減少買賣價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肆拾參萬肆仟參佰壹拾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肆仟柒佰肆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麗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9 日

書記官 曾煜智

裁判案由:減少買賣價金等
裁判日期:2023-02-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