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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2 年補字第 1107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1107號原 告 林良琪訴訟代理人 林靖豈上列原告與被告林良富之繼承人間變更稅籍登記事件,依民事訴訟法第403條第1項第11款規定應經調解,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壹拾肆萬貳仟玖佰元,應徵調解聲請費新臺幣壹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另原告應應提出林良富之除戶戶籍謄本(含記事)、繼承系統表、各繼承人之戶籍謄本(含記事),並補正被告之年籍。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蔡欣怡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9 日

書 記 官 吳雅真

裁判案由:變更稅籍登記
裁判日期:2023-11-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