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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2 年補字第 1256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1256號原 告 呂明勳

呂宛儒上列原告與被告林獻界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等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翌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事項:

一、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參仟陸佰柒拾捌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參拾參萬伍仟陸佰陸拾肆元。

二、提出民事起訴狀繕本一份(含證物)。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0 日

民事庭 法 官 張百見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0 日

書記官 陳筱筑

裁判案由:給付買賣價金等
裁判日期:2023-1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