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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2 年補字第 133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133號原 告 童頌舜訴訟代理人 劉韋廷律師

陳叔媛律師羅聖鈞律師被 告 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調貴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保險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953,821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46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8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林麗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8 日

書 記 官 郭春慧

裁判案由:返還保險費
裁判日期:2023-01-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