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1379號原 告 施祖閩訴訟代理人 吳威廷律師
洪清躬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東展建設有限公司間減少買賣價金等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翌日起5日內補繳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事項: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參佰壹拾萬伍仟零柒拾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參萬壹仟柒佰捌拾玖元。
二、另原告民事起訴狀雖列吳威廷律師、洪清躬律師為訴訟代理人,惟未附委任狀,應併補正之。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3 日
民事庭 法 官 張百見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3 日
書記官 陳筱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