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244號原 告 苗栗世紀楊生化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富貴上列原告與被告陳素麗、李佩倫間返還占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壹拾貳萬肆仟貳佰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貳仟壹佰捌拾柒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鄭政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2 日
書 記 官 黃志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