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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2 年補字第 261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261號原 告 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嚴陳莉蓮上列原告與被告李心甜、李00間撤銷贈與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捌拾陸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玖仟肆佰壹拾肆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又原告併應於文到八日內,具狀提出坐落新豐鄉上坑段221建號建物之最新全份第一類建物登記謄本,並補正其中一位李姓被告之姓名、地址,逾期亦駁回訴訟。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鄭政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8 日

書 記 官 黃志微

裁判案由:撤銷贈與
裁判日期:2023-03-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