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284號原 告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龐德明上列原告與被告李泓裕即李光明等間請求塗銷分割繼承登記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十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系爭不動產即新竹縣○○鎮○○段○○○○段00地號土地之最新第一類登記謄本全部(含共有人部分)及異動索引資料。
二、債務人即繼承人李泓裕即李光明(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被繼承人李奔妹之除戶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及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得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3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蔡孟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 日
書記官 鄧雪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