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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2 年補字第 20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20號原 告 蔡月美上列原告與被告王黃盈盈、盧淑美、包守正間返還停車位等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原告訴之聲明請求被告王黃盈盈、盧淑美、包守正將門牌號碼新竹縣○○市○○路00號5樓房地所含停車位(下稱系爭停車位)返還原告,請陳報被告占系爭停車位之面積約為多少平方公尺,或陳報請求返還系爭停車位如獲勝訴判決所得受之客觀上利益為何。

二、被告王黃盈盈、盧淑美、包守正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傅伊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0 日

書記官 彭富榮

裁判案由:返還停車位等
裁判日期:2023-0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