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239號原 告 天福建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大為原 告 賴清猛前列天福建設有限公司、賴清猛共同被 告 新竹市東區溪橋自辦農村社區重劃委員會被 告 兼上 一 人法定代理人 許明益上列原告與被告新竹市東區溪橋自辦農村社區重劃委員會、許明益間確認會員資格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係屬因財產權而起訴,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不能核定者,以同法第466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十分之一定之。爰核定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壹佰陸拾伍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柒仟參佰參拾伍元。茲依民事訴訟法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麗芬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3 日
書記官 曾煜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