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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2 年補字第 483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483號原 告 周保臣被 告 大鵬新城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沈蓓麗被 告 郭浦燕

莫漢偉徐小文上列原告與被告間當選無效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係非因財產權而起訴,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麗芬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3 日

書記官 曾煜智

裁判案由:當選無效等
裁判日期:2023-05-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