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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2 年補字第 400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400號原 告 鄭羽庭上列原告與被告施鄭月英等29人間因分割提存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正被繼承人鄭淵龍之繼承系統表、各繼承人之戶籍謄本(含記事),及各繼承人之應繼分比例分別為何,並按原告本件請求分割之提存金新臺幣(下同)3,534,570元,依其應繼分比例可受分配之金額作為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並按系爭訴訟標的價額補繳裁判費,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蔡欣怡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7 日

書記官 王恬如

裁判案由:分割提存金
裁判日期:2023-03-27